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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突然提速的背后——房地产税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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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时间:2018-07-2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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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 16:36:00 | 来源:华尔街见闻 | 作者:
    今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布,开始为期一个月的向社会征求意见。自今日起,距离本月28日征求意见截止,还剩下不足半个月的时间。 
    该修正案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将提高到5000元/月。这意味着,两个多月后,纳税人将有望根据新的个税起征点纳税。 
    这是罕见的速度。 
    事实上,对于财税专业人士而言,这也是一场突如其来的改革。从2018年3月的全国人大正式提出此项改革,到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此事,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和相关立法工作势在必行。 
    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什么来得这么突然? 
    6月19日,媒体突然爆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消息,一时间引发民众热议。 
    在上述会议之前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委员长会议的相关报道中,并没有提到上述会议要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但是上述会议开幕式后,媒体突然爆出消息称,当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国务院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这样的做法非同寻常,因为国务院常务会议通常每周召开一次,会后公布这次会议的主要议题和结果,但是近期关于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报道中并没有显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 
    并且,今年4月27日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显示,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仅列为预备审议项目。按照惯例,在预备审议项目之前有继续审议的法律案、初次审议的法律案,这些项目的审议均有相对确定的时间表,优先于预备审议项目,这实际上意味着预备审议项目当年提交审议的可能性不太大。 
    此外,已公布的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计划里并没有列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内容;财政部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的提法是力争年内完成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部内起草工作,及时上报国务院,给人们的感觉似乎是弹性比较大。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原所长刘佐表示,这是他参加税收工作三十多年来第一次遇到如此特殊的情况,这种情况应该反映了民众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急切呼唤和高层的高度重视,也给相关工作部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时间如此紧迫,这些难点怎么办? 
    财税界业内人士认为,本次草案审议和讨论的时间非常紧迫,在剩下的时间中,应当考虑如何解决立法和操作中的难点问题。 
    1、硬件是否支持 
    本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最大亮点是改变征税模式,即把分项征收改为综合征收为主、分项征收为辅。上述改革的难点在于一个纳税人的收入可能来自不同的地方和单位,每次取得工资、劳务报酬等收入都需要预缴税款,年终再把其当年取得的上述收入汇总,按照法定的税基、税率等要素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国地税机构合并,实现全国税务机关联网后,一个纳税人在全国各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应该都能在税务机关的征管系统里显示,并以此为基础办理年终汇算清缴。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加快此项工程的建设至关重要。 
    2、税负如何变化 
    精准测算改革后税负的变化,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不仅要看税前扣除的项目和标准,还要注意税率表的调整情况。这次改革拟加大低税率适用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范围,也是降低税负的重要措施。所以,研究税负的变化,不能只盯住税前扣除的某一个项目及其标准。 
    3、纳入综合征收的具体项目需要进一步论证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行分项征收,应纳税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非常接近,比较容易合并征税。 
    稿酬目前享受减税待遇,与工资等所得合并征税可能会引起一些争议,因为一部分纳税人的税负有可能上升。 
    特许权使用费与工资等所得合并征税也可能引起一些争议,因为特许权使用费,比如专利、版权所得,到底算劳动所得还是算财产所得,可能有不同看法。图书的作者拥有著作权,著作权可能通过多种形式取得收入,可以一次性转让,那么可以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若是分期转让,如转让为期一年的版权,这就跟房产的租金收入比较类似。房租收入是按照财产租赁所得征税的,按此推论版权分期转让取得的收入就不应按照工资算。很多人认为特许权是一种财产权利,由此派生的收入应当按照财产收入征税,与工资、劳务报酬不一样。 
    4、经营所得的税负与工资等所得、企业所得的税负应适当平衡 
    调整经营所得的税率,可以降低此类所得的税负。同时,此类所得的税负如何与工资等所得的税负大体平衡,同时和企业所得税的税负大体平衡,也应当考虑。目前工资适用的所得税最高税率是45%;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25%,其中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最高税负是10%;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最高适用税率是35%. 假定某小微企业企业当年的利润是1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税后利润90万元全部用于分红,乘以20%的税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万元。10万元加18万元等于28万元,税负是28%. 
    5、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需要明确 
    专项扣除的具体项目应当明确,即目前规定的“三险两金”等项目是否需要确认和调整?这次税法修正案中提出的一系列专项附加扣除也需要具体化,比如教育方面的扣除,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阶段,还有出国学习、参加各类课外学习班和专业培训班,等等,都要花钱,哪些项目可以扣除?扣除的标准如何确定?此外,相关制度也需要衔接或者匹配,如税前扣除的教育费用与政府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的关系应当统筹考虑。 
    关于住房方面的扣除,主要涉及纳税人的住房贷款利息和房租支出,此类问题比较复杂,因为各地各类住房的价格、租金差异很大,纳税人的相关支出也不同,但是税法是全国统一的,税负应当是公平的,不可能按照每个地区、每类住房和每个纳税人的不同情况分别设计。所以,此类扣除应当从简,比如定额或者限额扣除,或者先暂时并入基本费用扣除额。 
    在税负方面,房贷和房租原则上应当平等对待,既要考虑买房的人,又要考虑租房的人。如果从经济条件来看,可能租房的人更困难,因为他们买不起房才租房,而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人是低收入者,其收入可能还达不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水平,所以上述扣除对于他们来说可能没有什么意义。对于中等收入者来说,上述扣除应该有利于适当减轻其税负。对于购买高档住宅的高收入者来说,此类扣除应该意义不大。 
    6、增加反避税条款很有必要 
    这样做可以弥补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不足,从而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待税收征管法修改时,此类条款似乎也可以考虑纳入该法。 
    鉴于全面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深入地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在技术问题上更加注意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深入调查,反复研究,科学论证,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比较完善的方案,提交2019年3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为了缓解目前纳税人中低收入者税负偏重的矛盾,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先行决定适当增加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费用扣除额,同时适当调整税率水平和结构,并将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这样做可能操作比较简单,立法工作所需时间比较短,讨论中阻力比较小,税法修正案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至两次审议就有很可能通过并实施,2018年当年见效应该问题不大。 
    房地产税会是下一个“突如其来”的税种吗?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突然加速,也引发了一些人对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时间表的关注。华尔街见闻接触的多数财税专家表示,房地产税的推进速度很难和个人所得税同步推进,离真正可以落地的条件还有一段距离。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项计划,此税的立法是排在消费税之后的预备审议项目,但不能排除像个人所得税一样突然提速的可能。 
    中国近代征收的房地产税是从欧美国家引进的,从清朝末年算起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我国和外国的实践看,房地产税是地方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税种,目的在于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收入,用于地方建设,但是规模很小,作用也很有限,并无某些人所说的调控房价、调节房地产市场和收入分配等宏观调控功能;税制也比较简单,即由房地产所在地政府征收,以房地产评估值为计税依据,通常采用1%左右的比例税率。 
    由于房地产税的经济、财政作用都很有限,所以此项改革的意义无法与分别位居我国税收收入第三、四位的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改革相比,但是此税改革的长期滞后的状况也应当改变。 
    为了推进房地产税改革,首先应当正确认识此税的地位和作用,然后根据中外征收此税的经验和通行做法设计税制,合理确定税基和税率,并适当放权给地方,在免征额(指面积、金额等)、税率和减免税等方面给予地方较大的调整权。 
    由于房地产税涉及的纳税人众多,向自然人的住宅征税难度很大,立法和执行中需要处理的问题相当复杂,所以应当深入研究,逐步推进为。扫清现实中的问题和障碍后,房产税的脚步,才真正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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