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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公司不在同一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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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时间:2018-11-09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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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13:45:00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铅山县税务局 | 作者:简生仁
  一、总机构因其主营业务收入符合《西部地区产业指导目录》,总机构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分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并不满足优惠目录,请问:在年度汇算清缴中,按照总分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分公司的税率应选择25%还是按照法人所得税的规定,分公司税率也可以采用15%的优惠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二、总公司在25%税率地区,分公司在西部大开发地区,分公司可以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三、西部地区企业总分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如何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自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案例: 
  某西部地区企业甲公司,下设A、B、C三个二级分支机构,其中甲及A、B在优惠区内。优惠区内还设有一个三级分支机构D,是优惠区外的C为方便工作而设立的。其中,甲、A、C主营业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这种情况下,只有甲和A可以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B、C应适用法定税率25%.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但在优惠地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此类企业可以且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也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性质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明确,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文件规定计算出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应纳税总额;对计算出的应纳税总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以上文中甲公司为例,假设2017年A、B、C三个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三个分支机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50%、30%、20%,则甲公司应首先计算出全部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其次按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分摊50%即500万元,另外500万元由各分支机构分摊:A为250万元(500×50%),B为150万元(500×30%),C为100万元(500×20%)。然后按总分机构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总额:500×15%+250×15%+150×25%+100×25%=175(万元)。最后按照分摊比例,计算总分机构就地预缴的所得税:甲公司分摊50%即87.5万元,另外50%在各分支机构分摊:A为43.75万元(87.5×50%),B为26.25万元(87.5×30%),C为17.5万元(87.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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