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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9 13:33:00 | 来源:江苏税务 | 作者:
1.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预缴时本年度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1」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该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计利润98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7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计利润98万元,未超过100万元,预缴时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
98×50%×20%-7=2.8(万元)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注意:即使季度预缴时实际利润已经超过100万元,仍然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并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案例2」甲有限公司2017年汇算清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9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已经核定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该公司2018年12月份累计利润108万元,前3个季度已预缴企业所得税3.68万元。
解析:甲公司2018年12月累计利润虽然已经超过100万元,但是由于其2017年度属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该公司又是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因此,尽管其2018年12月累计利润已经超过100万元,但预缴时仍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8年第4季度应预缴企业所得税:49÷12×12×50%×20%-3.68=1.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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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