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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13:37:00 | 来源:江苏省税务局 | 作者:
答:需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或简易账。
(1)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①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②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③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政策依据」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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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