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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我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是总分公司,并实行汇总纳税。对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是否包括分支机构的部分?
答: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纳税主体,计算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即汇总纳税企业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包括分支机构的数据。
42、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答: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43、目前正值2019年一季度预缴申报,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实施的普惠性政策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一是进一步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由原来的不超过1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万元;将从业人数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统一提高至不超过300人;将资产总额由原来的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统一提高至不超过5000万元。
二是进一步加大了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分别降至5%和10%。
44.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优惠吗?
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由纳税人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即企业可以选择享受更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45.高新技术企业汇缴时都要填报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适用于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纳税人填报。因此,只要是在资格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论是否享受高新优惠,均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46.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企业优惠条件的,是否可以叠加享受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47.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根据财税〔2018〕76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48.高新技术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资格的年度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有效期所属年度,确定其具备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资格的年度。如某一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发证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有效期3年。则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为具备资格年度。
49.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但是有研发项目,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非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必要条件,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只要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50.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等重组事项的,需要如何办理?
答: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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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