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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后,对已减免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应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52.目前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53.企业委托境外发生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54.企业经营亏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无论企业加计扣除前有亏损或加计扣除后产生亏损,都不影响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当年可以加计扣除的金额应填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附表“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申报。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除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外,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55.企业的研发仪器设备已享受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是否可再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56.企业支付给研发人员的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以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40号公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这就竟味着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要纳入其他费用计算且受10%的比例限制。
57.研发人员在从事研发活动的同时承担了日常生产经营工作,这部分人员的人工费用是否可以加计扣除?
答: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58.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是否需要去税务机关备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因此,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时,无需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但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将相关资料留存企业处备查。
59.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如何处理?
答:税务机关在开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核查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有异议的,可转请设区市科技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60.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自2017年1月1日起,技术先进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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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