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7月15日新进一员工,在11月31日前该员工前工作单位B并未对其停保,导致A公司不能给新员工缴纳7-11月社保,现社保局要求7/15-11/30期间社保费用全部由该员工以个人名义补缴。
请问:A公司能否将该社保缴费单据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如可以,具体试用哪条法规?如不能,请提供相对妥当的方案。
诚至信财务咨询回复:
1、不能。个人名义缴纳的社保费用一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一般会以取得的票据不合规为由(未取得单位名头的票据)不允许税前扣除。
2、您可以提供证明支出真实合理的其他凭据。如银行的转账记录、社保局的处罚决定、缴纳依据的文件等等证明支出的真实合理性,要求税前扣除。
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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