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在申报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发现我司多预缴税款40多万元,在2016年第二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我司要抵缴,因今年税务换新系统需要有税务多缴批文才能抵缴,所以第二季度我司无抵缴此笔税款;在等待批文期间我司自查发现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费用少调增了82.6万需要更正申报,此时税务批出了原申报多缴40多万可抵缴的批文,我司在预缴2016年第三季度企业所得税时抵缴了26.2万,还余20.65万未抵缴正好为需要更正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我司到大厅更正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税务系统跳出我司需要补交20.65万元税款的滞纳金从2016年5月31日后开始计算。我想咨询我司是否需要补缴此笔滞纳金?是否可以免征,有文件可依吗?
诚至信财务咨询回复:
贵公司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错,在更正申报时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但同时贵公司2015年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尚未抵扣,我们认为可以用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相抵,不产生滞纳金。
但金三申报系统逾期会自动产生滞纳金,在税务申报缴纳操作层面是否能将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和需要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相抵不生成滞纳金,需要贵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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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