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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答疑16-20问

诚至信财务咨询公司注册代理
admin   时间:2019-09-24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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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退休人员补贴需要申报个税吗?(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给退休人员补贴需要申报个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723 号)相关规定,公司发给退休人员的补贴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
复》(国税函〔2008〕723 号)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7、土地价款分摊问题(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拍得一块地,土地出让金及拆迁费用2 个亿,一次性开发,盖一座公寓和一个商业楼,工期两年,现开始对外销售。公寓的占地面积共1000 平米,商业楼2000平米,请问公寓和商业楼如何分摊土地价款?
答:由于您公司的房地产项目是一次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应按照下面的公式进行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上述“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不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8 号)
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18、电子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
我们公司主要是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货物,电子订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贵公司通过电商平台销售货物所签订的电子订单属于购销合同的一种,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 号)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为应纳税凭证”。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 号)第一条也明确指出:“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因此,贵公司通过互联网签订电子形式的应税合同应按照按购销金额的0.3‰申报缴纳印花税。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 号)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 号)
一、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19、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职工需要上社保吗?(社保)
个体工商户聘用的职工需要上社报吗?
答:个体工商户是法定的用人单位主体,如聘用的员工是签订的劳动合同,理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故有雇员的个体工商户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强制性义务。
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十一条也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由此,个体工商户是《劳动法》范围内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0、固定资产在总分公司之间调拨涉税问题(综合)
请问下我们存在总分公司固定资产调拨,并且是跨省的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做销售处理?
答:增值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 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我们理解贵公司调拨的固定资产不是“用于销售”,所以,在增值税上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现行企业所得税为法人所得税制,法人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的规定,企业处置资产时,只有改变资产权属时才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如果产权不发生改变,就不用作视同销售处理。贵公司将固定资产调拨给分公司使用,但资产权属并未发生改变,只不过是资产的位置发生了转移而已,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也不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相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号)
第一条、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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