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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商品售后服务的配件需要视同销售吗?请问商品售后服务期间赠送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 答:在保修期间内免费提供的配件,其价款已经包含在了取得的销售收入之内,这一事实与无偿赠送有根本的区别,因此保修期内免费提供的配件不需要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 __________相关规定: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的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 2、取消订单的进项需要做进项转出吗?我公司为一个项目投入了300万的成本,税额为300*0.17=51万,现在由于客户取消了这个项目,这300万收不回来,现双方达成协议,由我们承担损失,那么当初投入的300万的进项税额51万要怎么处理?是进项转出吗?还是视同销售?我都查过了,我公司的这种情况都不符合。请问这个进项税额要怎么处理?
· 答:贵司为一个项目投入的成本取得的进项,由于客户原因取消项目的情况,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非正常损失”等不能抵扣的项目,进项不需要转出,也没有发生视同销售情形,不需要视同销售。因此贵司的进项正常抵扣即可。__________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 3、业务招待费计算依据对于无偿赠送给他人的物品需要视同销售,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同时调增,相当于0,问题是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原来此部分在会计入账的费用是否需要重分类出去?
· 答:根据(国税函〔2009〕202号)文件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4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的填表说明:第15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金额。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我们认为此处应当按照会计上确认的业务招待费填入,也符合填表说明的规定,不需要重分类出去。__________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 4、以房抵债是否属于视同销售?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开发商以房顶工程款,我公司又将房产顶给材料供应商。这项业务我公司是否视同销售,其中涉及哪些税款?
· 答:您好,以房顶债在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中属于视同销售。您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48号),来看是否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在增值税中也属于视同销售。还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税。转让房产还涉及到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此外,对于产权接受人还要缴纳契税,双方还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__________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 5、虚拟积分相关支付、兑换如何账务处理?我司是一家互联网平台公司,在平台上主要是出售保险,保险公司将产品放在我公司平台上销售。现在我公司平台上开始有发放积分的政策,每日签到或者做任务可以得积分,积分可以在平台兑换奖品、福利卡(券)等,这种情况账务怎么处理呀?
· 答:建议贵司在发放积分时,将其确认销售费用并计提预计负债,在相关积分兑换礼品时,冲减相关库存商品,兑换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销项税,分录如下:1,积分发放时,借:销售费用 贷:预计负债2,平台商品购入时,借: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3,积分兑换商品时,借:预计负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__________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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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