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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支付境外单位租金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吗?(综合)
公司要在美国租赁一个仓库,需要支付给美国公司租赁费,该美国公司在中国没有设置分支机构,请问此笔费用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和增值税吗?
答:美国公司向贵司提供在美国的仓库租赁服务,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贵司支付租金款项时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外公司取得贵司支付的租赁费收入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贵司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 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22、个人租赁设备代开发票涉及的税收问题(综合)
我们需要租赁个人的设备,是否需要他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如果去代开发票,具体的税率是多少?
答:公司的设备租赁所支付的费用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个人无法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为开具普通发票。
增值税及其附加税:个人出租设备,增值税按3%征收率。附加税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随同增值税征收(附加税费包含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城市维护建设税7%、5%或1%)。
个人所得税:个人设备租赁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税,税率20%。财产租赁所得个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以每次(这里所说的“次”是指一个月内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取得财产租赁收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标准扣除:每次所得不足4000 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所得超4000 元的减除费用20%。
印花税:机械设备租赁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相关规定:
《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年第28号)
第九条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 号)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23、DDP 进口方式下进口货物入账成本?(财务)
在DDP 进口方式下,A 公司从国外进口一设备(进口关税及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抬头开的是A公司名称),国外给的形式发票的总金额为1 万美金,折合人民币10000*汇率6.85=68500元,进口的关税为68500*0.07=4795 元(已取得海关的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抬头开的是A 公司名称),进口增值税为(68500+4795)*0.17=12460.15 元(已取得海关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缴款单位抬头开的是A 公司名称)。A 公司应该如何做账?应当将相关税费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吗?
答:按照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所以由对方承担的相关税费不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
借:固定资产68500-12460.15=56039.85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12460.15
贷:应付账款68500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 号)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第十八条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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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国家税法、政策每年或有变动,实际应用请注意时效,仔细辨别谨慎对待。